司法考试资料《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担保。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将不再对该证书承担责任。
“有关法律”担保法律解释第28-30条和第39条。按照担保 Law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依法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继续承担原保证责任。有两种例外(见法释担保)第二十八条。根据担保 Law第23条规定,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对主债务转让的责任:(1) 经债权人认可;(2)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5、 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是什么法律主观性:担保实践中非常普遍,涉及案件较多。一、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担保 Law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担保 Law允许当事人在保证期间有意思自治,因此担保 Law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两三个月或三五年的,原则上应遵循。”第二,超长的保障期是否会带来问题。债权人与一般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超长保证期间的,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这样,在现行法律下,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债务人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使得债权人的请求被驳回。
6、 担保法连带 担保责任的规定连带担保责任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依法需要保证人承担,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时间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法担保规定,一旦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或者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不会暂停、中断或延长。第692条的规定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为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证明责任的期限。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认证责任超过此期限的,法律不予保护,那么双方的权益都会依法得到保护,债权人也不会遭受利益损失。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如下:1,结果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