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担保不履行所欠债权人的融资债务时,担保依法承担合同义务。第四条担保事业单位的设立和变更,由所在市州担保事业单位监管部门汇总申请材料,报省级担保事业单位监管部门审批,核发营业执照。1、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退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担保事业单位的监管部门(...
更新时间:2024-07-14标签: 副总担保安徽省集团担保副总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