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3/]保证期间是确定的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后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保证-3/责任确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保证不承担责任的在保证-3/Request保证Person保证。
1、连带责任 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 中断法律主观性:《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中保证,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对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为中断”也就是说,主合同中断的诉讼时效不会延伸至连带合同保证。2000年10月,被告人孙向胡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当年11月底归还,由被告人林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孙于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分五次向原告支付借款共计6万元,尚欠4万元。
庭审中担保人林以保证责任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本案审理中,对于保证任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为中断,合同保证条款诉讼时效为自然中断。其理论基础是“合同随物主”原则,所以保证任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主合同中断的诉讼时效不一定导致合同中断、保证的诉讼时效,合同应当基于自身原因中断。
2、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保证-3/确认保证个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不发生。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3/,但约定的保证 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前或者同时到期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旧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借款 担保人的有效期限法律的主观性: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保证,共同保证,-2/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3/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或者与其相等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以及其他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 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保证-3/被确认保证由本人承担保证承担责任期间,不存在中止。
4、 保证 期间的法律规定有时担保人会出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保证 期间,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期间自最后一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解析】所谓保证 期间是指保证人依据合同或法律承担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时限,保证该人将不再承担责任保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保证-3/分包保证-3/和法定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