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本文主要考虑的是最高额抵押是针对一定时期内的全部-4债权 do 担保的,而不是针对其中一方债权do-的。因此,最高额抵押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部分债权被转让,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发生,最高额抵押还要支付最高金额债权。对于有发生 债权,没有发生将来may发生/do债权。
5、最高额保证的成因介绍1。从最高额保证的立法本意来看,最高额保证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只对存续期内发生 债权承诺担保存续期前的证书负责。主合同在最高额保证的约定存续期内解除,存续期结束前确定债权的未约定最终结算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在约定期限内仍限于发生 债权所以债权人在此。
6、抵押权的权利内容法律主体性:1。抵押权属于什么权利1。保留抵押的权利。当抵押权人因抵押物毁损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基于其抵押权行使下列权利保全其抵押权:(1)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价值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担保相当于减少的价值。
抵押品的减少价值仍然为债权-2/。2.处分担保物的权利。当债权付款时未清偿债权时,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标的物作为补偿。3.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于未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即只有抵押权人清偿后有余额的债权人可以得到补偿,没有余额的,另/0/人可以得到补偿。
7、最高额抵押 债权确定前是怎样的呢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物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债权发生债权。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不得为同一人。最高额抵押具有-2债权的特征。最高额抵押是指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4债权的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该财产。
所以其担保 债权一定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应明确说明债权 发生的理由。根据“担保 Law”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可以附在物主与债务人就某一商品在一定期间内的连续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上发生”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为某一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才可以附加最高额抵押合同。
8、...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 发生的 债权,为什么不是债务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发生债权provision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首先,我认为你对这个规律的理解是错误的。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关于将来continuous发生,是不确定的。当然,债务人担保的对象是债权啊,他不可能是债务人和担保别人的债务,应该是欠别人的,为别人提供的债权 -2。
9、抵押权 担保的 债权种类, 将来的 债权可否 设定抵押 担保?1。抵押权人担保 债权类别(1)金钱债权抵押的作用是债务到期时债权未清偿或,优先支付抵押物的折价或变价款债权,所以抵押债权大部分是钱债权,金融借贷债权中的钱比较典型。因为抵押是从属性的,如果money 债权无效,抵押就不能存在,例如,赌债虽然在形式上类似于金钱债权,但由于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债权不存在,因此抵押权也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