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unter 担保法第四条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counter担保。Anti 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 Law释义担保第二条被执行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柜面担保方法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二。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有担保 Law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4、物权法与 担保法对 质押制度的比较?3000字物权法明确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担保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押本合同自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于登记时成立。”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将基本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将基本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担保本合同立即生效。
5、 质押有什么特征,如何认识 质押 担保法律分析:质押特色:1。质押 for 担保物权,因质权设定为担保债权,故为。这就是质押、抵押、留置权等。担保类似物权之处。这也是质押不用于用益物权的一点。质押虽然是一种物权,但它是一种直接的、排他的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因此,无论质押的客体是有形动产还是权利,质押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控制。2.信物是从属的。质押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与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
质押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的从属性。质押是基于主债权的存在。主债权无效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二是转让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转让;三是淘汰的从属。主债权消灭。当然,质押也会被消除。3.质权的不可分离性。质权设定后,债权人将对质押全部财产行使其权利,质押财产分割、部分转让、债权分割、部分转让或部分偿还不影响质押权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