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指物权为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对象或权利上设定的。担保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担保 物权的性质是他物权。担保 物权与债权不同,它具有社会性、法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性、绝对性、公示性等特征,具有支配性、优先性、阻却性等效力。而且,担保 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对象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所以担保 物权是一种他。
担保 物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重点。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所以担保。第三,从担保物权担保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担保对。担保 物权是为履行担保债务而设立的,所以担保 物权具有担保的性质。担保 物权有从属属性,不能分性。
5、 担保 物权的特征法律主体性:1。担保 物权 1的特点。成立的依存性担保 物权在主债权债务存在或未来将存在的前提下,主债权不存在。/ 2.从属财产的范围-2物权-2/限于主债务的范围(小于等于主债务)。3.生效的从属主合同无效,担保本合同无效,抵押、质押不成立。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订立合同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担保。4.如果次级主债务全部消灭,担保 物权消灭。
5.转让次级债权时,担保 物权应当随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财产担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什么是抵押权的代位和查封?动产所有权因查封而消灭时,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也随之消灭。由于担保 物权具有财产代位权,在该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质权不会因查封而消灭。因抵押财产的查封、混合或者处理而导致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赔偿。
6、 担保 物权的三大属性简介:担保 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协议。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权。担保 物权有三个特点:1。依赖性;2.物质代位;3号分性。1.从属财产1成立(-2物权以主债权债务存在或未来存在为准,主债权不存在,-2物权不能成立)。
债权转让时,担保 物权应当随债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财产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不动产抵押随债权转移,无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动产质押随债权转移,质押物的交付不是重要要件。3效力的从属。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对订立合同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1/ Law第一百七十二条)。4.摧毁从属关系。
7、 担保 物权的 意义和种类1、担保物权意义:(1)担保物权是保证债权偿还的可靠手段。(2) 担保 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3) 担保 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力的法律手段。2.-2物权:(1)法定担保 物权(留置权、优先权)和协议担保/12344,(原因)(2)动产-2物权、不动产担保 物权和权利担保。(担保财产)(3)转移占有-2物权和非转移占有-2物权。